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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新型社区小产权房 关于《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理解

根据深圳市“十四五”规划文件,深圳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将住房视为民生之要,安居视为发展之本,加快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期间,深圳将建设筹集住房89万套(间),其中,建设商品住房35万套;建设筹集公共住房54万套(间),包括公共租赁住房6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40万套(间)、共有产权住房8万套。

这里呢需要给大家普及一下这些名词的含义:

1、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2、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坚持小户型、低租金,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3、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当大家明白的这些名词的含义之后,其实也就明白了并没有所谓的往外赶人的政策,而是在想办法让不同收入的人(深圳户籍)能够有房可住。对于非深户来说就只能是租房或者是购买商品房、公寓、商业类住房。另外深圳的户籍应该是北上广深这四个城市中最容易申请的,而且对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非常简单。

结合深圳市“十四五”规划文件提出的,从2021年到2025年间深圳提供大量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也算是给现在高起的租金起到一定降温的作用,但每年净流入几百万人的深圳,这点可能还真不够,但是这也算不错了,深圳本身土地资源就稀缺能够拿出这么多土地来解决住房问题,已算是很有诚意了。

提到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其实这次深圳市还给出了那些城中村小产权房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也就是这几条:

A、企业、社会组织等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B、符合条件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空地,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C、第十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有用地建设】机关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并综合平衡中远期业务用地需求等因素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用于建设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企业、社会组织等自有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符合条件的存量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D、第十六条【原农村集体用地建设】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非农建设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等,可以提高居住用地容积率,增加的部分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住房。非居住用途的,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可变更用途后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住房。

E、第十七条【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建设】符合条件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空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

F、第十八条【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建设】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在符合规划、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系的前提下,符合规划的部分可协议出让给原用地申请单位或者区政府确认的继受单位,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

在不变更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学校、医院可以配建政府组织配租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这一下就解决了村子和社区一些小产权房的土地性质问题,大家可以抓住机会,土地性质的解决意味着什么,想想就知道了。

其实从《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还是能够发现一定的机会的,对于遗留问题、小产权房问题,政府还是给出了不少解决方式,大家仔细研究一下还是有一定作用的。

深圳作为国家改革开放的最前沿和实验地,深圳市出台一些政策还是能够代表着未来各大城市的房地产的发展方向,也就是更好的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