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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小产权房强拆?房屋“被违建、强拆”后还能提高拆迁补偿吗?

职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时刻谨记自己肩负重任!

拆迁来临,被拆迁人最关心的是如何补偿,最害怕的是房屋被强拆。如果拆迁补偿过低,而且房屋被非法强拆,作为被拆迁人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在此,王维雪律师为大家带来一则亲身办理的案件,希望对面临拆迁或者遭遇相同境遇对被拆迁人有所助益。

【案情简介】

籍先生系南阳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现房屋所在地块因项目建设被划入征收范围之内。因征收补偿降低了原有的生活水平,籍先生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2018年3月24日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中心(以下简综合称执法中心)向籍先生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于2018年3月27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有关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2018年4月,街道办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直接对籍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面对如此强势的征收方,籍先生痛心疾首,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委托了王维雪律师维权团队代理维权事宜。

【办案经过】

因为王维雪律师早期介入,已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办案经验制定了预见性的维权策略。面对拆迁部门到各种逼迁手段,王维雪律师指导当事人一一进行反击。

一方面,依据维权策略,王维雪律师律师指导委托人针对综合执法中心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王维雪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而综合执法中心未告知委托人陈述申辩权,也未进行公告,就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实体程序均违法。

另一方面,房屋虽被强制强拆,但王维雪律师已经做了万全的准备,对籍先生房屋的合法性和街道办非法强制拆除的事实等证据准备充分。一审庭审中,被告仅提出两份证据,其中一份是当庭提交,且两份证据制作时间都晚于籍先生提起诉讼的时间,其强制强拆籍先生的房屋没有合法性这不正是证明拆除籍先生房屋是违法的。王维雪律师结合手中的证据以及这一痛脚,在法庭质证中厉声指出被告在庭审前和庭审中提出的证据皆系原行政行为作出后收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和第六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的规定,主张被告提出的证据都不应予以认可。

在王维雪律师有理有据辩驳之下,原审法院支持了籍先生的诉讼请求,作出了确认南阳市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籍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的判决。但南阳市某街道办事处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毫无悔改之下,竟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维雪律师乘胜追击,据理力争,二审法院依旧采纳了律师的观点。

一二审均胜诉,违建、强拆被法院确认违法,为委托人争取有力的谈判筹码,同时借助拆迁维权策略打造平等且有利的谈判平台,委托人最终获得了满意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