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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产权房最早 北京住房的种类

商品房又叫“大产权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发商从政府手中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以市场价出售的房屋,市场上所有允许上市交易的房屋类型,均统称为商品房,其中含新建商品房及二手房、存量房。商品房一般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用房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的购买者在获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的同时也获得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其中,商用办公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或50年,新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为70年。目前,国家规定,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

二、限竞房。

政府在土地出让环节“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限制房屋销售均价和最高销售单价,限竞房属于商品住宅的一种,主要在2018-2020年期间政府为调节商品房市场供需矛盾而集中供应,目前市面上的限竞房存量基本上已经没有了。

三、两限房。

也被称为限价商品房,是指经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满5年才可以上市交易。

四、自住型商品房。

这类房屋是北京市政府于2013年推出的定位为“自住”的商品房,住房价格大约比周边商品住房低30%,面向全市符合限购条件的家庭。户型以90平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能超过140平米,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五、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分为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

(一)一类经济适用房

一类经济适用房是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必须满5年后才可以上市出售,并且上市前,先由政府决定是否优先回购,政府决定不回购方可出售。

(二)二类经济适用房

二类经济适用房,一般是指具有回迁性质或康居、安居性质,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其他类房屋。在房产证上房屋性质处会标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二类经适房上市交易一般不受是否满五年限制,只要取得产权证就可以上市交易。有些原产权单位会在原购房协议中对再出售作出特殊约定,比如再出售必须征得单位同意。有特殊约定的,上市时要按约定执行。

六、公有住房(房改房)。

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职工依照《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购买的住宅楼房又称房改房,享有合法所有权,可以依法使用、继承和抵押。房改房上市交易前,需要办理上市登记备案,并征得原公房产权单位或政府代管部门同意。

七、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又叫“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一般有两种,一是农村宅基地建成的用于销售的房子;二是在集体乡镇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用于销售的房子;小产权房不具有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影响了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

八、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购买共有产权房实行审核配售。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额后获得商品住房产权。北京的共有产权住房,个人和政府一般按七三比例持有产权。住满五年之后,个人可以按市场价格赎回政府持有的股份。赎回后,个人完全持有产权,房子即完全属于个人。

九、公租房与廉租房

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它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属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