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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产权房赠与公证 法院支持吗?

将唯一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

谁料不争气的孩子

欠下一屁股债

房子还因债务被执行

作为老人唯一的住所

老母亲以永久居住权为由

向法院申请

排除案涉房产执行

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顾●

2004年12月28日,阿英将自己与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郑州金水区一房产经公证赠与自己的女儿小茜,并进行过户。在赠与房产时阿英与女儿约定,应保证阿英可以在涉案房产中居住至离世,并且阿英也一直在房产内居住。

赠与房子原本是表达自己对女儿的疼爱,也为自己能安享晚年、老有所居。奈何养儿不防老啊,小茜却在生意中欠下了债权人巨额债务并且败诉。为了躲债,小茜与阿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500元的成交价又将房屋返还给了阿英,并登记在了阿英名下。债权人知晓了小茜过户房屋给阿英只是为了躲债后,向郑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小茜与阿英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以小茜在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以极低价转让财产为由,支持了债权人的请求,判决撤销小茜与阿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债权人可向行政机关主张撤销过户给阿英的诉讼请求。

随后,债权人申请执行该房产。但阿英以自己对房产享有居住权益为由向深圳罗湖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

●判决结果●

罗湖法院认为,案涉赠与合同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受赠人小茜有保证赠与人阿英居住房屋的义务。虽然案涉赠与合同已生效,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小茜对案涉房屋所有权因赠与人享有居住权而受到限制。因此,法院认为案涉执行暂未达到可执行的条件。

依法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产

经二审审理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由于子女规避执行而将其受父母赠与的房产又转回母亲名下的原因行为被另案撤销。因此,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在父母因赠与而将案涉房产登记至作为被执行人子女名下,并约定可终身居住,其主张排除该房产执行的主张能否支持?”而判断能否排除执行,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综合评判,再对案涉房产执行中的民事权利的性质和效力等作出认定。

首先

在本案中处理确认“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即判断在债权人的债权以及赠与人居住权两者权利何者优先时,由于受赠人因居住约定而其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受到限制,同时亦无证据表明债权人的债权系基于案涉房产的权利状态信赖而形成,因此,在本案中应对作为父母的赠与人的居住权益予以保障,保障赠与房产老人在该房产中的居住权具有相当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其次

本案中案涉房产并未达到可执行的条件,在告知债权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行申请恢复执行即在居住人去世后其仍可申请执行的情况下,债权人仍可再行申请执行。保障案外人的居住权益最终并不会影响其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