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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拆迁小产权房纠纷(被拆迁人将如何安置?)

拆迁安置楼盘烂尾,在不同地区都发生过。被拆迁人如果遭遇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今天,圣运律师为您做出法律解读。

首先什么是烂尾楼?

烂尾楼,是指已办理用地、规划手续,项目开工后,因开发商无力继续投资建设或陷入债务纠纷,停工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而烂尾楼同时也破坏城市形象,浪费土地资源,破坏投资者信心。对居民生活带来不便。

烂尾楼形成的原因较多,如在建楼盘的开发商破产、缺乏建设资金、项目涉及经济纠纷、开发商违法违规导致工程停工,其中多半是因为资金链条断裂,工程未完,开发商已拿不出钱来,银行也不愿继续贷款,而项目又无法转让给其他投资人。

遭遇烂尾楼,安置房住不进去如何维权?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也就是说拆迁补偿应遵循先补偿安置后搬迁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虽然很多都是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安置房还没有建成,但是被拆迁人与拆迁方也应签署内容明确的补偿安置协议,然后再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而涉及到安置房,协议约定一般要包括:调换房屋的价款、坐落、朝向、结构、用途、面积等等,对交付日期、逾期交房或者房屋不合格时对方的违约责任、救济途径等也都要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协议里缺乏这些内容,不要轻易签协议,在后期一旦出现安置房烂尾等情况,安置协议是重要维权证据之一。

一般来说,在征收时,安置补偿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安置房,没有约定看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交房期限一般为24-36个月。

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查询当地被征收房屋具体相关规定来确定。以浙江省在《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也就是说,拆迁方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针对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补偿协议将对方起诉至法院,强制对方按约定履行安置义务。在拆迁方有履行能力的时候,也可以要求其履行,拆迁方无履行能力的时候,我们也可以主张相应的货币或者其他安置房以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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