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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交易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深圳小产权房转正标准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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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适用房概述

(一)经济适用房定义及特征

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国家批准,在免除土地出让金的基础上,并给开发商一定的信贷优惠,由开发商建立的提供给中低收入阶层的保障性住房。由国家各级政府招募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集资建房单位修建,以微利(一般以3%)的利润向城镇中低收入群体出售的半商品性住房。它是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住房,其目的是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二)经济适用房的交易条件及依据

鉴于经济适用房“半产权”的性质,从国家到地方,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交易都有相关限制。第一个方面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性质一般为划拨,因此进行转让交易时需要经过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十条第一款)

另一方面,自首次购得东莞长安下洋小区是不是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起5年内为限制交易期,限制交易期满后方可上市交易但需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十条、《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二十七条、《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