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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小产权房能要吗(补偿款归谁?中院行政庭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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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5年,毛某与郑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将其未领取两证的“小产权”房卖给非本村的郑某,郑某此后亦未办理权属证书。

2021年,房屋所在地块拆迁,海安住建局经调查后,与实际居住人郑某之妻程某签订《城市更新安置协议》。毛某认为其才是合法产权人,海安住建局应当与之签订协议,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合议庭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认真梳理、辨析争议焦点、休庭评议后,当庭作出裁判。

合议庭认为

首先,《城市更新安置协议》标的是补偿安置利益归属,而非房屋本身,海安住建局与程某约定补偿安置权利义务,并不涉及法律法规关于宅基地转让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其次,《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于2005年,程某户装修居住至2021年拆迁,海安住建局基于程某户实际长期居住的事实,以及《房地产转让合同》、支付房款收条等证据,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职责,认定补偿利益归属程某户并无不当。

最后,生效民事判决虽然确认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但并没有就房屋返还毛某一并作出处理,且指出毛某行为违反交易诚信,合同无效后具体财产处理应尊重历史、恪守诚信。

综上,海安住建局与程某签订的《城市更新安置协议》合法有效,毛某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合议庭在宣判时特别指出,法院认定《城市更新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并非肯定和支持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买卖。相反,由于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依法取得宅基地,且宅基地转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买受人因此可能面临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由于案涉地块已于2010年经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故并不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权益保障问题,至于双方对于房屋拆除后补偿安置利益的分配,可以另行处理,不影响本院对《城市更新安置协议》效力的认定。

近年来,南通中院行政庭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减量工程”,筑牢审判“压舱石”,担当百姓“护身符”,以规则引领助推依法行政,实质诉源治理行政争议。通过具体明确的判决确保审理到位,促进履责,定分止争,查明纠纷的根源,有效解决纠纷,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收得进来,解决得了”。依托千名领导干部观百庭、巡回审判等形式,加强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例的司法宣传力度,以案释法,让履行审判职能变成普法过程,达到“审理一件,规范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着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来源:市中院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