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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别人单位福利房小产权?能夫妻平分吗?

单位为留住员工,根据员工的职务、工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往往会给以一些政策上的优待,其中就包括给以一定的价格优惠购买承租的公有租房。但这种“专属”于职工的优待,能否惠及家属呢?

数十年离婚历程,只为“房改房”归属

1999年翟某(女)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因相处甚欢,便快速喜结连理,并生有一子。婚后双方一直居住于张某单位分配的福利房,直至2002年双方经申购方取得该房改房产权,并登记于张某名下。

2007年翟某与张某在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后,终没能熬过七年之痒,走上了诉讼离婚的道路。且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双方通过二审、抗诉、再审等程序,反复就房改房的权属、评估价值等问题进行争论,最终历经数十年等来了再审判决。

婚后房改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庭审中,张某始终坚持房改房是单位给予其的专属福利性房屋,且其已于婚前几乎支付了全部房款,因此非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亦理应判归个人所有。

而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涉案房屋系翟某、张某于2002年婚后申购的职工公有住房,是婚后取得的房改房,确系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本案中翟某诉请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且张某愿意予以补偿,且已支付对应价款。同时,张某已再婚生子,再婚妻子无正式职业,亦无其他房屋居住,生活情况的确发生了变化,故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的规定,最终维持了涉案房屋判归张某的判决。

您认为呢

房改房虽然在属性上是单位给予员工的专属福利,但该福利应惠及员工家属,且如房屋系婚后取得,那无疑是夫妻共同经营的结果,所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自是理所应当,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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