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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产权房转让协议,不再建安居型商品房

其中,备受关注的是《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土地出让时市场参考价格的50%左右确定,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封闭流转。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

业内人士认为,深圳顺应国家要求,建立包括公租房、保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的住房保障体系,不再新增出售型人才房、安居房,能够满足无房户、新市民、青年人短期低成本扎根深圳的需求,对深圳商品房市场短期内有分流作用。

深圳拟推共有产权住房

据了解,深圳出台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建设筹集活动,盘活存量用地和房屋,实现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加大各类保障性住房供给,提升保障性住房建造品质。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居住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30%,提高居住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单列且原则上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比例不少于10%,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新供应建设用地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以建设公租房和保租房为主。新供应市场商品住房用地应当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租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30%左右确定,保租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90%确定,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土地出让时市场参考价格的50%左右确定。

其中,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条件主要为:深户、在深缴纳社保满5年、无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等。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按份共有,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封闭流转。签订买卖合同未满5年需退出的,应当向代持机构申请收购个人产权份额;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购房人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转让个人产权份额或者申请收购。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预售资金管理制度,主管部门组织对市场主体开发的项目按照房地产市场监管规定实行全程全额监管,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比例分批次提取预收款的额度。

另外,根据征求意见,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继续按照228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对商品房市场短期内有分流作用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障性住房指公租房、保租房、共有产权住房,其中,公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保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

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认为,深圳顺应国家要求,正式提出建立包括公租房、保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目的是围绕无房户、新市民、青年人等建立租购并举、门槛较低的公共住房体系,其中,正式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未来供应中不再新增出售型的人才房、安居房,解决了这几类人群短期低成本扎根深圳的居住需求。在房价上涨预期减弱的背景下,短期内对商品房市场有分流作用。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二十大报告中对房地产的表述是“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这为未来5年乃至更长时期的房地产发展指明了方向。

2022年12月14日,《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提出要促进居住消费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房地产市场预期引导,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稳妥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支持居民合理自住需求,遏制投资投机性需求,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完善住房保障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