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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小产权房3年后起诉吗(那么退多少?有资格要求吗?)

解答:依据2022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就您所述的疑问而言,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2022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引起该案件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2年5月1日之前,仍不能适用该解释。该解释的修改主要针对的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全国范围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城乡赔偿标准的平稳过渡,同类案件法律适用的规范统一,避免不同当事人因起诉时间、案件审理进程的不同在赔偿标准上出现差异,再结合之前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试点工作经验和反馈的情况,因此采取了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作为该解释的适用标准,而非以案件受理时间作为适用本解释的判断。

您好。听说,现在的新政策规定卖房一年后买房,是可以退还个人所得税的。想问,退税的范围是多少?是否有资格要求?

解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此外,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您好,我因为伙同其他朋友一起打人而被抓了,不过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出来了。但,我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被公安机关要求不得联系与我一起参与打人的朋友和被我们殴打的人。想问,公安机关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作为被取保候审人确实须视实际情况与要求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您好。我家面临动迁,但是至今没有和动迁组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目前在等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想问,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申报家庭居困的,是否就视为放弃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解答: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房规范〔2022〕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能符合居住困难条件,但未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且与房屋征收部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居住状况的核查、认定后,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当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否需要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意见。征询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征询,也可以在审理调解时当场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书面征询发出之日起5日内不提出书面审核申请,或者在当场征询时,不提出书面审核申请的,视作放弃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您好。如果有人在他的个人微博平台公开发布了我的照片,并配有侮辱性文字,该微博被浏览及转发数千次。想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对方登报赔礼道歉?

解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故,基于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包含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但赔礼道歉的形式与范围应与原侵权方式及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您不能要求对方登报赔礼道歉,但可以要求其在其个人微博平台发布公开致歉声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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