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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小产权房交易,农村房屋拆迁,不能这样定违建

当然是法院的判决才能说明问题!那么法院对此持有什么观点呢?下面通过三个案例,我们可以进行分析。

前两个案例中,杨付居家房屋被政府以违建为由,强制拆除,对此,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作出了精彩的判决。

案例一

杨付居诉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

★1、焦点问题:农村房屋手续不齐全,是否能认定为违建?

★2、法院判决:

原告是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三组村民,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被兰考县政府列入市皓村城中村改造的范围。兰考县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发布任何公告、未与杨付居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2016年11月17日组织人员将上述房产予以强制拆除。兰考县政府不具有强制执行权,且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主体不适格,程序严重违法。一审请求:确认兰考县政府强制拆除杨付居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兰考县政府推进征收实施工作,已与大部分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因本案一审原告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兰考县政府便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而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其所称据此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公告等法律文书,本院均不予认可,也不能成为本案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

★3、法律分析

本案高院,对于原告的诉求予以认可,面对政府强拆违建的行为,法院先是对违建认定的合法性进行了质疑,将违建的成因认定为政府机关造成,原告并无过错。那么原告房屋便具有合法性,接下来便顺理成章的认定了被告的行为违法。

案例二

杨付居诉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

★1、焦点问题:县规划局的复函能否认定原告房屋是违建?

★2、法院观点:

(1)兰考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杨付居的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予以征收,征收前系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的集体土地,兰考县政府提供的兰考县规划局的复函不足以证明杨付居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兰考县政府称其对杨付居的房屋进行拆除系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书面催告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且,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在书面催告的同时应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内容予以公告。本案中,兰考县政府未提供向杨付居依法送达书面催告书的相关证据,剥夺了杨付居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属于程序违法。

★3、法律分析

即使认定为违建,直接强拆也是不合法的,程序上应当赋予咱们原告的权力都没有很好的保障,这就是违法之处,法院也是对此作出了评价,从程序上对政府行为进行了否定。

案例三

高次民诉漯河市郾城区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建筑物纠纷案

★1、焦点问题:原告的房屋建设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是违建?

★2、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结合当地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村民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或者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客观现实情况,之所以存在此状况是由于社会发展和政府管理的综合原因造成的,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问题,原告对此本身不存在过错。因此,被告仅以原告建设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认定为违法建筑物,不符合客观实际。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事实依据不足,依法应当认定违法。

★3、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