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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产权房收回,拟停止建设安居房 共有产权房将终止流转

其中,《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新旧项目政策衔接指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继续按照228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据悉,四个规章分别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主体和渠道、用地保障、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申请条件、供应分配方式、租售价格标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规章明确,加大用地供应,鼓励多主体多渠道建设保障性住房,居住用地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并分成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三类。

1、三类住房面向以下群体供应:

1)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公交、环卫为主)的一线职工供应;

2)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等群体供应;

3)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户籍居民供应,市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将非户籍常住居民纳入供应范围。

三类住房申请条件如下:

三类住房的基本申请条件为本市(或特定区域)无自有住房,但租住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其他申请条件分别为:

1)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深户、在深缴纳社保满3年、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等;

2)针对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明确不受户籍、财产限额、社保缴纳年限的限制。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不受户籍和收入财产限额限制等;

其中政府组织配租的,在此基础上增加在深正常缴纳社保、满足市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等要求。

3)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主要是在深缴纳社保满5年等,优先面向户籍居民,结合住房供需情况,可放宽户籍限制。

三类住房供应分配:

1)公共租赁住房以轮候配租为主,面向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一线职工供应时采用定向配租。

2)保障性租赁住房分类实施,政府组织配租的,采用批次受理批次供应的方式配租;社会主体出租的,由运营单位按市场化方式开展租赁活动。

3)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采用轮候配售为主。

三类住房租售价格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30%左右,其中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左右。

2)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超过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90%,其中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为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60%左右。

3)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为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价格的50%左右。

针对共有产权住房,主要有以下几条:

1、封闭流转: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制度。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持产权份额;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将所持产权份额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共有产权住房封闭流转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未满五年的收购: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代持机构申请收购:

(一)因购买、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拥有自有住房的;

(二)购房人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三)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在本市另行拥有的自有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只能选择保留一套,另一套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者代持机构申请收购。

购房人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收购所持产权份额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收购价格收回,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自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购房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其自有住房产权登记申请后,将申请信息推送至代持机构。

3、满五年的封闭流转或收购: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需要转让所持产权份额的,可以向代持机构申请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代持机构申请将所持产权份额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其中,因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在本市另行拥有的自有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只能选择保留一套。退出住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向代持机构申请转让所持产权份额;属于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收购。

购房人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转让所持产权份额但未转让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收购价格收回,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4、收购及转让价格: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收购的,收购价格按照购买价格确定。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收购的,收购价格计算公式为:收购价格=购买价格×(1+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转让的,封闭流转的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通过市场参考价格规范转让行为。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享有优先购买权。

收购价格不高于收购时本项目的市场参考价格对应所持产权份额确定的总价。

此外:【新旧申请家庭政策衔接】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相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原安居型商品房在册轮候人符合228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条件,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所购住房的使用和处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审核合格纳入共有产权住房轮候册的在册轮候人,轮候排序在原安居型商品房在册轮候人之后。

【新旧项目政策衔接】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继续按照228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即意味着安居房将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