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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卖给公司(法院判决开发单位撤销备案协助办理房证)

赵阳的母亲佟阿姨2005年11月购买了沈阳市三利和平湾的房子,并与家人自2007年7月起在该房屋居住至今。不过,这处房子却在2007年3月备案在“刘某某”名下,在房产档案上,并没有记载“刘某某”的身份信息。直至佟阿姨去世,该房屋仍未取得权属证书。佟阿姨去世后,赵阳因继承取得了这处房产。

“这个小区之前是办不了房证,后来我听说政府和法院给我们解决了,可以办房证了。”赵阳于是将自家房子的两个开发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刘某某”名下案涉房屋的合同备案,并要求两家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两家公司之间的《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赵阳房产所在的小区11号楼由甲公司投资、开发建设,产权亦归甲公司所有,甲公司有权对外进行销售。且佟阿姨与乙公司就案涉房屋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佟阿姨及家人亦对该房屋实际占有、使用至今,该状态应受法律保护。现赵阳因继承取得案涉房产,其对该房产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乙公司于2007年3月将案涉房屋备案至“刘某某”名下,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案涉房产已具备办理权属证书的条件,赵阳主张开发单位协助其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证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单位撤销房产备案,并协助赵阳办理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