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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本市户籍第十一批次、非本市户籍第五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工作将于2月23日正式启动。

静安区本市户籍第十一批次和非沪籍第五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预检)、受理工作将于2月20日正式启动。

徐汇区本市户籍第十一批次和非沪籍第五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工作将于2月23日正式启动。

杨浦区本市户籍第十一批次、非沪籍第五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将于2月22日正式启动。

宝山区本市户籍第十一批次和非沪籍第五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将于2月20日正式启动。

具体日期、受理地址、申请条件、所需材料等详见↓

黄浦区

咨询受理期限、时间和地点

黄浦区本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地点及咨询方式详见下表。本次咨询受理期限为:

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国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接待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

准入标准

本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房规范〔2020〕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8〕27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和户口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

(一)按照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的具体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

静安区

1

咨询(预检)阶段:2023年2月20日—2023年2月22日

在街道(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窗口进行咨询(预检)活动,对居民家庭情况进行预检。

2

受理阶段:2023年2月23日—2023年3月13日

开展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提出申请必须做好充分的材料准备,材料提交不正确或者不齐全的,我们将不予受理。受理期间内申请家庭递交材料不分先后,建议居民在材料准备齐全的前提下,尽量分散前往。

届时,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带好身份证、户口簿、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婚姻证明等有效凭证原件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请非沪籍居民家庭带好身份证、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婚姻证明、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凭证(规定截止时点前63个月内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或者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申请人工作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等有效凭证原件前往单位注册地街道(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3

静安区2023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的房源按照区位相对就近、不同价位适当搭配的原则调配。

沪籍第十一批预安排房源主要分布在嘉定云翔拓展、宝山顾村拓展和奉贤南桥东等基地;非沪籍第五批预安排房源主要分布在嘉定云翔拓展等基地。待静安区通过审核的申请家庭数量确定后,再进一步细化房源调配具体供应方案。

各街镇受理地址

徐汇区

受理时间:

2023年2月23日一3月17日

(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点击可看大图)

申请购买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可在前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

4、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5、列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但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自行购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但不超过70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购买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可在前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

杨浦区

咨询受理时间

自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3月24日(国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条件

(一)本市户籍家庭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非沪籍家庭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非本市户籍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家庭限于申请人与配偶,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以及丧偶申请人与其未婚子女三类情形。

(三)本批次申请人年龄,住房、户口、婚姻、居住证持证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申请地

(一)本市户籍家庭:

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受理点提出申请。

(二)非本市户籍家庭:

非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受理点提出申请。申请人“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应当在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所在街道受理点提出申请。

各街道受理地点

宝山区

一、申请受理时间

本批次受理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至3月15日(8:30—11:00、13:30—16:00,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受理地点及注意事项

(一)本市户籍家庭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非本市户籍家庭

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符合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一方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应当在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中心提出申请。

(三)本批次申请人年龄、住房、户口、婚姻、居住证持证、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四)申请人的收入核定期为2022年2月1日起始至2023年1月31日。

三、各街镇受理地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