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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宜宾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定向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2.起草说明。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8月1日

附件1

宜宾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定向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宜宾市市辖区城市规划区域内项目建设进度,优化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户住房供应结构,规范定向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向商品住房,是指在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内配建的限定销售价格,限定住房面积,定向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对象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宜宾市市辖区城市规划区域内定向商品住房的建设、销(预)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向商品住房建设和销(预)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立足需求、自愿申请、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定向商品住房政策制定工作,由市中心城区土地供应工作领导小组对定向商品住房房源建设落实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落实。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定向商品住房任务下达和资源调配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负责定向商品住房监督检查工作。

宜宾市市辖区所在的区政府和临港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年度供地计划的编制将各征地区域的定向商品住房需求落实到拟出让地块,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章定向商品住房建设管理

第六条按照“相对集中,就近建设,规模适当”的原则,由征地拆迁部门提出定向商品住房建设布点方案,报区政府和临港经开区管委会同意,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确定商品住宅用地规划条件前,由区政府和临港经开区管委会提出意见,明确宗地内配建定向商品住房的建设条件,将定向商品住房配建比例、布局要求、户型面积、各种户型套数、销售价格、销售对象、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宗地出让条件,书面提供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载入供地方案和出让合同。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批、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应当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定向商品房具体楼栋范围的证明材料对其予以管控,定向商品住房必须列入首期建设、首次预(销)售范围,其在建建筑物不得设置抵押。住建房管部门应按“准购证”上载明的购房人和征地拆迁部门的交易确认函进行定向商品房网签备案。定向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后,住建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撤销、变更定向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业务。预(销)售许可证审批之日起两年内仍无符合条件的销售对象购买的定向商品住房,区政府和临港经开区管委会可按限定的销售价格回购;区政府和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不实施回购的,开发企业可申请持补缴土地收益的凭证将管控的剩余房源投放市场销售。补缴土地收益按剩余房源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补缴标准在宗地出让前由该宗地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列入供地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载明。

第三章定向商品住房销售

第九条定向商品住房销售对象为宜宾市市辖区城市规划区域内实施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涉及的被拆迁户,购买定向商品住房的区域应与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费标准的区域一致。

第十条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并领取房屋货币补偿款后,如需购买定向商品住房的,应当按所在地征地拆迁部门通知的要求和时限办理定向商品住房“准购证”手续。征地拆迁部门应严格审查被拆迁户的购买资格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须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准购证”,“准购证”应载明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户型、购房面积、被拆迁住房位置、购买定向商品住房的小区、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准购证”的重要信息应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内容一致。征地拆迁部门应明确定向商品住房具体的选购办法。

第十一条定向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定价管理,与现行货币化安置方式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费标准一致。

第十二条被拆迁户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购买定向商品住房,原则上每户限购一套定向商品住房。因户型原因每户超标准购房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的限额,限额内的建筑面积售价与定向商品住房价格一致。定向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少于户型基本面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超过户型基本建筑面积的,定向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格之差由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定向商品住房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定向商品住房所在地征地拆迁部门,应当对开发企业销(预)售进行监督,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和销售定向商品住房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定向商品住房购房资格的,由当地征地拆迁部门撤销其购房资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已购买定向商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出已购住房,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购定向商品住房的,依法追究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定向商品住房建设、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房屋拆迁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附件2

关于《宜宾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定向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宜宾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定向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我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住房安置(以下简称住房安置)主要实行还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两种方式。还房安置方式由政府为拟安置对象提供统一修建的安置房,2015年以前被拆迁户主要选择还房安置方式。2015年在提高了货币化安置购房费标准后,被拆迁户主要以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为主,缓解了中心城区安置房源紧缺的矛盾,推动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开展。然而近几年来我市中心城区普通商品房价格上涨较快,货币化安置购房费标准跟不上房价上涨的步伐,受此影响,大量的被拆迁户选择还房安置方式。

为解决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购房难问题,鼓励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2019年4月30日,中心城区土地供应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第一次专题会议决定: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结合征地拆迁刚需群体数量以及房屋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制定拆迁安置限价房政策,统筹限价商品房规划选址(包括带条件出让配建模式)、建设规模,明确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要求。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心城区土地供应工作领导小组专题安排,我局在5月上旬启动了《宜宾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定向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制订工作,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先在中心城区(翠屏区、叙州区、南溪区和临港经开区)范围内认真开展了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市房管局,叙州区、临港经开区分局和相关科室专程去成都崇州市学习考察,形成初稿后,两次组织讨论修改;并组织翠屏区、叙州区、南溪区、临港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征地部门专题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和采纳翠屏区、叙州区、南溪区、临港经开区、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意见基础上,要求翠屏区、叙州区、南溪区和临港经开区进行风险评估后,修改完善形成了《宜宾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定向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定向商品房的概念。是指在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内配建的限定销售价格,限定住房面积,定向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对象的商品住房。

(二)适用范围。宜宾市市辖区城市规划区域内定向商品住房的建设、销(预)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