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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可以起诉分割,征收安置房尚未取得产权,原告即要求分割条件尚不具备

1984年8月30日,步某伦户在原x乡x村x组(现x镇x村x组)申请翻造辅助房一间,占地17m2。1985年9月8日,又申请扩建住房一间,占地30m2。2022年7月18日,被告步某1、步某2)签订《x镇农房搬迁协议书》一份,约定根据乙方的搬迁申请,经相关部门联审,同意乙方自愿放弃原所有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进行搬迁。

根据相关文件有关规定,乙方可以获得以下补偿和奖励:(一)补偿:乙方原有主体房建造形式为平房。搬迁后甲方补偿乙方¥50000。(二)区块、整组奖励:根据乙方所在组、区块本次搬迁比率,搬迁后甲方奖励乙方¥80000(最终结算需根据最后实际搬迁率计算)。

前述补偿款和拆迁比率奖励款支付方式:在乙方所在区块、整组的同期搬迁农户全部完成旧房交房手续后一个月内计入开具的购房凭证中。

安置相关政策:(一)乙方被安置的统建公寓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今后上市交易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另行缴纳土地出让金。(二)根据评估公司测定面积结合乙方宅基地审批件,乙方的安置基准面积确认为180m2;经镇相关部门联审确认乙方有建房资格,有建房资格的可享受优惠购房面积80m2,乙方可置换面积确定为260m2。

(三)乙方采用以下①、②公寓安置方式中第①种安置方式,并签署《农民有偿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承诺书》。即乙方选择留置x公寓安置房1套,面积约100m2(以实际测量为准)。乙方安置地点为甲方统建的位于嘉南景苑的公寓房。剩余面积按本镇本年度安置房回购价6300元/m2予以回购,面额为¥640640。前述购房凭证可直接兑现、满一年兑现或按规定购房。

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案涉搬迁安置房及购房凭证情况,被告储某1、步某2共同陈述,安置房目前尚未建造完毕,对于其可得的房屋情况不清楚。就购房凭证是否直接兑现或用于购房各被告未达成一致意见。

二、原告观点

2018年其因与被告步某1民间借贷纠纷向x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但被告步某1至今未履行其义务,x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x1038号案件执行程序的裁定,故被告步某1欠原告借款430000元至今未还。

2022年7月18日,因被告方的住房被搬迁,按政策搬迁补偿款为50000元,奖励款为80000元,安置房基准面积确认为180m2,按照政府对安置房回购价6300元/m2计算,计款为1134000元。

1984年10月21日,步某伦、储某1、步某1、储某2经原x乡政府批准共同建造了位于原x乡x村4组,现x镇x村荡口22号房1间,于1985年11月6日,上述家庭成员又批建了住房1间。步某伦已于2008年8月29日死亡。步某伦之父步关林已先于步某伦死亡,并已无可查证,只有证明人的证言予以证实。

步某伦之母冯和囡于1964年2月14日死亡。步某伦与储某1夫妻共生育一个儿子步某1,一个女儿储某2,被告步某2系被告步某1之子。

三、原告诉求

依法分割被告方的农房搬迁补偿款、奖励款、安置房折价款合计1284000元,其中被告步某1应得412666元,被告储某1应得412666元,被告储某2应得412666元,被告步某2应得26000元。

四、被告储某1答辩称

案涉房产建造已有50来年,是其与丈夫步某伦建造的,建造时被告步某1刚出生没多久,只是在审批表上写了个名字,故案涉房产与被告步某1无关。在搬迁时,被告步某1未理赔到。其不同意析产。

五、被告步某2答辩称

对本案事实不清楚,没办法决定是否析产。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被告步某1未履行x2533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本院在执行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案涉安置房尚未取得产权,亦未经法院保全。就购房凭证如何使用的问题,被告方亦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要求就农房搬迁折价款直接进行分割,条件尚不具备,本院无法处理。

七、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