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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平的小产权房拆迁?涉及重岗街道(附征收补偿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常泗园区相关地块危旧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已列入泗洪县2022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县相关规定,泗洪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常泗园区相关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征收的范围为:重岗街道五里江农场二分场3队、四分场8队等(具体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人民政府网

2023年2月21日

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常泗园区相关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常泗园区相关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了《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常泗园区相关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洪政发〔2023〕12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常泗园区相关地块

二、征收部门: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单位:泗洪县宏大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四、动迁单位:泗洪县人民政府重岗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范围:重岗街道五里江农场二分场3队、四分场8队等(具体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详见附件1)。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2。

七、签约及搬迁期限:自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

八、被征收人如对《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常泗园区相关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洪政发〔2023〕12号)有异议,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泗洪县人民政府、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监督举报电话为:86235775。

特此公告。

泗洪县人民政府网

2023年2月21日

附件:1.常泗园区相关地块房屋征收红线图

2.常泗园区相关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附件1

附件2

常泗园区相关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泗洪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常泗园区相关地块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重岗街道五里江农场二分场3队、四分场8队等(具体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实施单位:泗洪县宏大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五、动迁单位:泗洪县人民政府重岗街道办事处

六、签约期限: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

七、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修订)》(洪政办发〔2016〕21号)等。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交房拆除并领取补偿款后,不再享受产权调换政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补偿安置计户规则。

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既无房屋所有权证也无土地使用证的,以自然院落为依据,一个自然院落一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面积认定。

1.房屋用途认定。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与房屋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档案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2.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已依法登记的房屋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测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如实测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的,经核实原载明的建筑面积确有错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测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评估机构的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单位选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3.评估结果公示及送达。房地产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对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进行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异议处理。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评估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申请鉴定。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应在10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认定被征收房屋价格的依据。

(五)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

1.对于县城区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未经登记房屋,参照有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

2.对于县城区2007年航拍图上未标明的未经登记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可综合考虑建筑的结构、质量、成本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六)“地大于房”的补偿。

对土地使用权证(或同类有效证件)载明的使用权面积(不含临时用地面积),大于该宗地上被确认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参照合法房屋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依据《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修订)》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着物的补偿,依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重新公布泗洪县城区房屋装修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洪建发〔2019〕30号)的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八)搬迁补助费。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按15元/平方米支付,不足900元的按照900元计算。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参照合法产权补偿)建筑面积计算。

(九)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产权调换现房的,一次性支付100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参照合法产权补偿)建筑面积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年,年安置补助费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如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参照合法产权补偿)建筑面积超过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一次性给予超出面积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100元/平方米。

(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根据县城区普遍情况,一般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评估总金额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一)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不同阶段进展情况给予签约和搬迁奖励。

1.提前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30日(含)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评估总金额7%的签约奖励;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第31日(含)以后、第40日(含)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评估总金额4%的签约奖励;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第41日(含)以后、第50日(含)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评估总金额2%的签约奖励;第51日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签约奖励。

2.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在前款规定的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7日以内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给予18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金额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计算。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参照合法产权补偿)建筑面积计算。

(十二)征收最低补偿。

被征收人在县城区仅有一处住宅且具备合法产权被征收的,其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残疾人补助费和奖励)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十三)残疾人、伤残人补助。

残疾人补助标准:一等3000元/人、二等2500元/人、三等2000元/人、四等1000元/人。残疾人等级以相关部门颁发的残疾证为准。

军残、工伤残补助标准详见《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修订)》附件10。

(十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政策。

1.产权调换房屋:

(1)地点:根据《关于促进泗洪县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2年),提供县棚改限价安置平台内黄山丽景苑、红星花园二期、东江花园和临湖别苑等小区用于地块安置。

(2)面积:65至130平方米左右。

以上小区用于安置的房源、数量、户型、面积和过渡期限等以最终公示为准。

2.符合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参照合法产权补偿)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方式:以户为单位,对符合安置面积的部分进行安置。

4.产权调换房屋价格:安置价格和超出符合安置面积部分最高限价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一并公布。

5.产权调换房屋选认:产权调换房屋的选认,按照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6.产权调换款项结算: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选定产权调换房屋后,按照“产权调换、差价互找”的原则,将征收补偿款转为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打入产权调换单位帐户。在结算征收补偿款和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差价时,如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大于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的,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如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少于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上房时由被征收人一次性补足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

(2)被征收人所选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其符合安置面积的,超出符合安置面积部分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按所选小区产权调换房屋最高限价计算。

(3)被征收人符合安置面积大于所选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如在签订产权调换合同时不另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后不得再要求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4)对县城区仅有一处住宅被征收的,符合安置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被征收人,如被征收人选择进行产权调换,可享受70平方米的安置价,超出70平方米部分按所选小区最高限价计算。

(十五)保障性住房(解困房)。

1.对符合《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规定,享受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被征收人,可在政府建设的安置小区内购买一套解困房。

2.对在县城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补偿总额不足15万的(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残疾人补助费和奖励)的被征收人,也可以享受购买一套解困房。

3.符合购买解困房的,仅限于在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集中安置,常泗园区相关地块解困房地点为红星荷花园。

4.解困房安置均价为1600元/平方米,原则上以小面积安置房为主,每套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如因无小面积安置房源或被征收人家庭人口多需购买大面积安置房的,可以购买一套大面积安置房,其中70平方米享受解困价,超出70平方米部分按所选安置小区安置价格计算。

5.符合购买解困房的被征收人,由征收部门在履行公示、审批等相关程序后,办理选房和安置手续。

九、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由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非法阻挠、干扰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房屋搬空后交给有资质的拆除企业,在招标单位统一监管下进行拆除。被征收人交出搬空的房屋要保证门窗等固定设施完好,否则从补偿款中扣除相应价款。

(五)本方案仅适用于常泗园区相关地块房屋征收工作,由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具体由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处理,重大事项报泗洪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