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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欺诈如何赔偿(购房者应如何维权?)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周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周母怕自己走后周某的生活没有保障,于是在生时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包括房屋、汽车房和银行存款20万元)交由儿子周某继承,落款时间为2014年2月25日。遗嘱立下后周母将原件交由自己的两个胞妹保管。

周母去世后,其胞妹矢口否认持有遗嘱原件的事情。周某虽然持有遗嘱复印件,但周母的母亲杨老太太并不认可。

2019年4月11日,周某的监护人代表周某与周母的两个胞妹及杨老太太签下《协议》,约定周母名下的房屋由周某继承。然而,《协议》签署后杨老太太等人仍拒不配合办理房屋继承相关手续。无奈之下,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提供的《遗嘱》为复印件,同样作为第一顺位的杨老太太不认可《遗嘱》复印件的效力,且周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佐证,故该《遗嘱》的真实性存疑,不作为周母遗产继承的依据。故仅对《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判决,即周母的房屋由周某继承,而汽车房的产权以及20万元由杨老太太以及周某共同继承。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并予以确认,但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鉴于此,在遗产分配时,从照顾周某生活需要的角度出发,其可酌情对其多分,于是判令汽车房的产权由周某继承,20万元由杨老太太继承。

【律师看法】

一般情况下,如遗嘱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明遗嘱的有效性,法院不予认可。上述案例中,由于事后周某与杨老太太签署了《协议》,所以,法院最终是直接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判给周某继承,汽车房和存款则按照法定继承由周某和杨老太太共同继承,同时,从照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角度,判令本案遗产由周某多分。如果周某和杨老太太没有签署《协议》,周母的财产包括房屋、汽车房、存款20万元都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配继承。?

案例二

【基本案情】

王先生和王太太膝下育有四名子女,名下有一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只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王先生生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由老二继承该套房产。

王先生和王太太去世后,四名子女对房产的分配产生了分歧。老大提起继承诉讼,主张王先生生前未立下遗嘱,房屋应当由四名子女共同继承,各自得1/4产权份额。老二、老三、老四则提交了王先生手写遗嘱的复印件,该遗嘱写明房屋由老二继承,且有王先生的手写签名确认及老大的确认签名。老二、老三、老四一致确认遗嘱原件由老大持,但老大矢口否认。

于是,老二、老三、老四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遗嘱复印件上的字体笔迹进行鉴定。经鉴定,最终得出的鉴定意见是,遗嘱复印件上王先生的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经鉴定,涉案遗嘱系由王先生本人所书写,可认定王先生已明确其名下涉案房产均由二哥一人继承的意愿。在此情况下,即使老二、老三、老四无法提供遗嘱原件,也不能因此否定王先生采用合法形式表达其对房产分配的真实意愿,认定上述遗嘱的有效性也符合法律保障公民正确表达遗愿、尊重并按其遗愿执行的立法目的。但涉案房屋是王先生和王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各占1/2产权份额,王先生仅可对其自有份额进行遗嘱处分,属于王太太部分的产权份额应按法律规定,由四名子女等额继承。故判决涉案房屋由二哥继承5/8的产权份额,老大、老三、老四各继承1/8的产权份额。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看法】

上述案例中,老大为了多分遗产份额,故意将王先生立下的自书遗嘱原件藏匿,其他继承人虽然只提供了复印件,但经过提供王先生生前的字迹样本进行司法鉴定,最终得出遗嘱复印件上的字迹与王先生本人字迹一致,从而确认了遗嘱的法律效力。?

律师提醒

随着人们财富积累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订立遗嘱成为人们自由处分财产、传承家庭财富的重要手段,遗嘱继承纠纷也随之呈现高发趋势。遗嘱没有原件只是众多遗产继承纠纷中的一种,实践中更多的是因遗嘱存在瑕疵而产生纠纷,因此如何避免遗嘱订立后被认定无效显得至关重要。下面我们将结合遗嘱继承纠纷的难点问题,给遗嘱人提几点建议,希望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充分注意:

1、具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能订立遗嘱,否则无效。遗嘱人可通过拍摄视频、邀请见证人等方式辅助佐证。

2、具备法定形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除口头遗、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外,其他形式的遗嘱均要求要求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需有两个以上具备见证能力且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名或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所以选择见证人时,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选任,避免因见证人瑕疵导致遗嘱无效。总而言之,订立遗嘱,必须严格遵守遗嘱形式要件,避免因遗嘱形式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