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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设立及居住权期限的认定(居住权的设立及居住权期限的认定)

 

基本上此案

原告:谢某、董甲

原告:董丙、张某

高等法院该案

事例阐释

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

第四十四八条 成立定居权,原告应选用口头订下定居权合约。

定居权合约通常主要包括以下条文:

(二)写字楼的边线;

(三)定居的前提和明确要求;

(四)定居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四十四九条 定居权不得转让、继承。成立定居权的写字楼不得出租,但是原告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成立定居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中介费都付了!合约也签了!房子怎么“飞”了?

关于经济适用房转让合约纠纷的裁判规则

马强:民法定居权规定所涉实务问题之研究

定居权合约纠纷裁判规则探析——以定居权合约的自由与边界为分析视角

编辑:童启鑫

排版:王紫暄

审核:刘 畅